婚内侵权躲过初一 离婚后索赔难躲十五|上海婚姻律师
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女方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侵权行为索赔的案件。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2月1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2005年9月29日中午,被告在实验小学教室,见原告到教室看望女儿,即用链条锁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当即到医院治疗,先后共化去医疗费1087.21元,医院共建议休息四周。2005年10月11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物证鉴定书,结论为:原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05年11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给予被告拘留7天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系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调整方式是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立法原则及执行可行性等因素。上海婚姻律师认为,但这并不表明,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损害的免责证书。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存在矛盾,双方应妥善处置。在原告看望女儿时,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受到伤害,并因此产生损失,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虽然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现在原、被告业已离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有权在离婚一年内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87.21元、误工费815.2元,合计1902.41元。详情请点击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