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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 ,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法确定了离婚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起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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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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