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广东省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莫云弟从2003年起代为收取婚生女儿区肖冰在澜石镇里水管理区华远村委的股份分红,直至区肖冰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莫云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莫云弟从2003年起代为收取婚生女儿区肖冰在澜石镇里水管理区华远村委的股份分红,直至区肖冰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莫云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