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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同居诉求离婚 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破裂,并先提起离婚,其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和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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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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