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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院审查意见

  一、应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此案,并应由法院主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此案当事人申请确认遗赠的财产均是动产,应适用该法。

  二、苏侨比斯阔将个人财产口头遗赠,宁俊华、李成海接受遗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三款,第十七条五款之规定,应视为遗赠部分有效。但对比斯阔遗赠公产房屋产权的行为,应视为无效。

  三、参照特别程序审理此案,判决确认遗赠部分有效。

  对于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此案属当事人单方申请,法院确认遗赠有效之诉,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判决确认遗赠部分有效。对比斯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第十五条保护遗产的措施中第四项规定由有关部门将比斯阔的其它遗产移交苏领馆官员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198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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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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