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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时间:05月0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8月两人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本区XX小区87号307室住房归许XX所有,许XX于2003年12月之前支付给刘XX人民币5万元。以上协议内容于2000年8月25日经XX区公证处公证。至今被告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无能力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许XX承认原告刘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XX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人民币5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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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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