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一元卖房“送”老母
因夫妻共同财产被老公以不可思议的一元,几乎白送给其母亲,刘女士认为对方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将老公吉某、其母田某一并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某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23日,两人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同年10月9日办理房产证,两处房屋所有权人都登记为吉某,但事实上,两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6月16日,原告刘某向石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17日石景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9月、11月被告吉某两次与其母田某签订买卖合同,分别以一元钱的价格成交,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过户到田某名下。
刘女士认为,被告田某是吉某的母亲,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吉某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详情咨询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