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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者证据是否一定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01月1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无过错方在时有得到婚姻的权利,主要是指过错方有、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

    那么有了第三者或者,是否是等同于重婚或有配偶者有他与同居的情况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法律上的第三者,是指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一方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只有与有配偶者具有意图的人,才能称为第三者。而婚外情,则是指为追求婚外性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情感,包括性关系。但它一般而不以结婚为目的。

    无论是第三者,或是婚外情,都不同于重婚与同居。当然有的第三者或转化为重婚或行为人。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是指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

    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婚外情、第三者与重婚或同居是不同的。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获取的常常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等很片面的证据,只能证实有配偶者的婚外情情况,而有婚外情,显然不是法律要求的重婚或同居。因此,仅凭几张照片、一段录像而要求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难度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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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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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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