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拆迁后分配的新房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拆迁后分配的新房因为是原刘根的个人婚前财产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似乎应属于刘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拆迁补偿的新房较以前旧房产生了价值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新房的价值增值部分,应视同夫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方--
赵尊科(郑州铁路中级法院法官):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得了新房,房屋增值部分也不是共同财产。新房是在拆迁政策的指导下,对旧房进行等面积置换而取得的,是旧房的替代品,与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涉,所有权应属于刘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