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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续期间保证书也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时间:01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2001年林某与何某结婚,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逐渐富裕,丈夫林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何某得知林某与另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当年8月的一天在自己家里将林某与那名女子逮个正着。何某提出离婚,林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何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和何某和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何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就放弃全部家产。”但林某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与那名女子见面。何某希望与林某离婚,不知道能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取得全部的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某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而林某违背了夫妻双方应该担负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由于林某给何某写保证书时,林某的内心是希望通过这一协议来挽救婚姻,并不积极追求离婚的结果。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协议可以作为他们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能将全部的财产都分割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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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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